近日,由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张占疆律师代理的“天津泰士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弗雷森纽斯医疗护理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1080号终审判决,认定泰士康公司上诉请求成立,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弗雷森纽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本所客户泰士康公司获得全面胜诉!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弗雷森纽斯公司名称为“连接器、带有该连接器的容器以及带有用于该容器的配合连接器的流体制备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号200680022880.6),该公司以泰士康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泰士康公司遂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弗雷森纽斯公司不服,先后提起行政诉讼及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争议焦点集中于专利创造性认定、区别特征划分及技术启示判断等核心法律问题。
【代理亮点】
1. 精准定位技术特征实质。张占疆律师团队在最高法审理中,通过深入剖析专利说明书与现有技术(证据1、2)的实质关联,有力论证了一审判决对区别特征的认定存在机械比对误区,强调应从整体技术方案、功能效果层面进行综合性判断,最终获得最高人民法院采纳。
2. 突破技术领域结合障碍。针对弗雷森纽斯公司提出的“证据1、2技术领域不同无法结合”的主张,团队结合证据1、2均涉及医用溶液配置装置的共性,论证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结合动机,成功破解跨领域技术启示的争议难题。
3. 终审否定专利权创造性。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明确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10(引用权利要求1-3)、11不具备创造性,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决定,体现了对专利授权质量严格审查的司法导向。
【案件意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的一次重要阐释,明确了区别特征认定应基于“实质性手段、功能效果整体评价”而非形式比对,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泰士康公司的胜诉,不仅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也对促进医疗设备领域技术创新与公平竞争具有积极意义。